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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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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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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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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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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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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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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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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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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城阳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1-27 16:5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十八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城阳律师事务所
1、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3、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5、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17、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1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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