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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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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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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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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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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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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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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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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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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质量纠纷,索赔巨额违约金被驳回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6-28 14:0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管道质量纠纷,索赔巨额违约金被驳回

案情:

    2011年6月青岛xx管业公司(简称A公司)与青岛xx市政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供水管供销合同,为其施工的青岛xx房产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某房地产项目给水工程提供管子,合同签订后A公司从青岛xx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定购了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的管材,后管道施工结束,B公司打压试验发生保管,随后找到A公司和D公司现场勘验,两公司承认存在管道质量问题,并带C公司和B公司人到E公司检验,E公司也承认质量问题,经多方多次协商,因赔偿总额最终未能谈妥,B公司起诉A公司、D公司、E公司要求赔偿重新施工损失和违约金损失200余万元,A公司收到传票后委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李瑞庆律师代理此案。一审法院根据申请对施工损失和因逾期完工对C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重新施工损失65万元,违约金150万元。B公司提交了管道质量问题的证据、有C公司法定代理人签字的司法鉴定费发票、B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建设合同、鉴定施工损失和违约金损失的鉴定报告书。

律师分析:

    对本案李瑞庆律师认为,(1)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程施工扩大了损失不应由被告来承担;(2)工程造价咨询所无鉴定违约金资质,鉴定结论无效;(3)鉴定费发票有发包人C公司法定代理人的签字,并结合我们调取的工商登记材料可以看出B公司和C公司财务、人员、人格混同,虽然股东经过3次股权变更后,名义上的股东互不牵扯,但是实际上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即C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两公司之间不可能因为工程延期而支付违约金,无论如何支付均是其两公司内部财务问题,未能有实际损失。


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1、E公司支付B公司重新施工损失65万元,支付违约金损失150万元;2、A公司和D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通过我们据理力争,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E公司支付B公司重新施工损失65万元。2、A公司和D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违约金损失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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