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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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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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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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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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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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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后,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可以要回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9-29 12:1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恋爱分手后,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可以要回

     李先生与王女士两人均曾离异,并各自有子女,双方于2010年10月前后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计划再婚。
  李先生称,在随后的交往中,王女士了解到他曾于2010年4月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位于郑州市紫荆山南路的一套商品房的预定合同,并交纳定金1万元。王女士口头许诺与他共同购买该房屋,称计划与他结婚居住并照顾他的后半生。
  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查明,李先生出资情况为:定金1万元,自有款项以及朋友借款共计31余万元,王女士出资10余万元。上述李先生出资款项由王女士连同自己的存款一并存入王女士名下的银行卡内。
  2011年2月28日,李先生、王女士等人一起到商品房售楼处办理房屋缴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事宜,由王女士一人拿着李先生当时签订的认购书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首付款为29万元。王女士在办理房屋有关手续时擅自将原商品房预定合同中的买房人李先生变更为自己,导致现位于郑州市紫荆山南路的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为王女士。
  李先生在起诉书中称,房款交付完之后,他们的关系发生重大改变,王女士不再与他保持联系。后来他到房地产开发商处了解得知,王女士在交付购房款之前已用一张假结婚证复印件和他的身份证原件到房地产开发商公司处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王女士。之后,王女士躲着不见他,对他的要求不予理睬。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未经他同意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显然存有私心,现王女士不愿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理应将他的出资款31余万元退还。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退还购房款31余万元。

法院判决,女子返还男方出资款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李先生起诉所称分几次将30万余元交给她及她单方伪造证明将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与事实不符,是虚假的。该案举证责任在李先生,李先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请及事实,应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王女士提交李先生出具的借据一份。王女士称系李先生在双方相处过程中向她借的款,他在出资购买房屋时包含偿还她的借款9万元,剩余11万元至今未支付。对此李先生不予认可,称系因王女士当时想向其妹妹借钱,为了让其妹放心和信任,就让他出具虚假借条,事实上借款根本不存在,且她也没这个经济实力对外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恋爱相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纠纷属于法律上的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属于各方的财产应予以分割或返还。该案中,因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已被被告变更为被告,故该房屋所有权实际已变更为被告一人所有;在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后,属于原告的出资,被告应承担返还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出资的购房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另结合原告尚欠被告11万元的事实,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最终返还原告款项为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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