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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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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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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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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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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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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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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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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标准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5-08 09:0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王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人,在窦某借款时知晓其离婚的特殊情况,且有窦某前夫徐某的微信的联系方式,应当审查其离婚协议内容或者联系窦某前夫徐某进行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且窦某出具的借条显示,借款期限长达五年,却未预定借期内利息,与常理不符。因此无法确认王某取得抵押物权符合善意取得。 
【正文】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予以处分,接受动产交付或者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善意相对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原权利人不得请求其返还或者否定其取得的物权的制度。但实践中对于取得抵押权人是否为善意的认定标准是有一定分歧的。
        本文以一篇真实案例予以解释。
        案号:(2022)鲁02民终17225号
        本案争议焦点:王某取得抵押物权是否符合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3日,窦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窦某向王某借款八十万元整,还款时间为2026年5月13 日之前。并告知王某借款理由为与丈夫徐某离婚,需资金以办理解押过户手续。后窦某以其名下的涉案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王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6月21日,窦某与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各自名下的房产进行对调,原窦某名下的涉案房产约定给徐某,原徐某名下房产约定给窦某。2021年6月23日至7月2日,窦某将原丈夫徐某名下的房屋贷款陆续还清,共计五十七万元。后徐某将王某与窦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此抵押登记,但王某认为其符合善意取得,应当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物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出借大额款项时,明知窦某存在离婚特殊情况,有徐某微信的情况下未与徐某联系确认抵押事宜(一审庭审中,王某叙称,其有徐某的微信,但记不清是什么时间添加的,因为徐某为窦某对象才添加的);另外王某与窦某的借条亦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与常理不符;另窦某偿还房屋贷款57万元,但借款金额为80万元,无法说明多余款项用途。综上,不能确认王某取得抵押物权符合善意取得。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窦某个人名下,但办理案涉房产抵押时窦某与徐某尚未办理离婚登记,窦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抵押已经过徐某同意。因此,王某在出借案涉借款时,明知窦某存在离婚特殊情况,但未审查其离婚协议内容,且未与徐某联系确认抵押事宜。另外借款期限长达五年,却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与常理不符。因此,无法确认王某取得抵押物权符合善意取得。
        而笔者与法院的观点有所分歧,具体原因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而本案中,徐某仅提交了其与窦某的离婚协议和聊天截图。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系恶意或具有重大过失,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王某不知窦某无权处分,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理由如下:
        1、窦某借款时称其与徐某离婚需借款以还清银行贷款,办理房屋解押过户手续,但并没有特指用于哪一套房屋。而夫妻离婚时将名下的房产进行对调的情况又极少,王某无法预知这种法律风险。而窦某陈述的借款解押房产过户更符合常态的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的处理情况,符合常理和日常生活的交易习惯。
        2、窦某与徐某的离婚协议属于两人间就情感状况、人身、财产所做的协议,具有很强的私密性,王某贸然询问与其并不相熟的徐某其离婚协议内容,也不符合常理。
        3、窦某借款用途正当,经济收入状况良好,王某在此情况下判断窦某具有清偿能力,因此借款给窦某。且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6年5月之前,王某可随时主张窦某还款。在此情形下,王某更无单独询问徐某两人离婚协议内容的客观必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律师简介】
        孙琳慧,山东运策(即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功底扎实,工作认真负责,悉心钻研案件。对待当事人诚恳真实,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领域为:商标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联系电话1835322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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