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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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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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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经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请求兑付被拒持票人应积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5-08 09: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经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请求兑付被拒持票人应积极行使追索权
[案情简述]
        2022年3月7日被告烟台XX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被告,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以被告向原告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被告承诺以开具利息票据的方式支付原告利息6666元。2022年4月25日被告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开具了一张票据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同日被告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6666元的利息票据,两张汇票的到期日均为2022年6月8日,收款人均为原告,汇票记载“可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 2022
年4月25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两张汇票到期后原告持汇票向被告提示付款、请求兑付时,均被拒付。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原告将票面金额 2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票据票面金额等额的转让对价,双方约定以被告向原告重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故本院确认原告为案涉汇票的合法持有人。
        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票据到期后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案涉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本院认定原告已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拒付证明。原告作为合法的持票人,被告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原告对被告享有票据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6666 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烟台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票据款 206666 元及利息(以2066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律师简介】

        左木岚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知名高校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勤学善思、敬业求实、办案缜密,秉承“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好评。左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各类案件。联系电话:1506685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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