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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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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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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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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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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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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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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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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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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磊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调解中心主任,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各类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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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协议注意了:房子赠与了即便没变更登记也不能撤销!!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5-07 13:2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夫妻签协议注意了:房子赠与了即便没变更登记也不能撤销!!
 
案件简述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 2008 年 4 月 22 日登记结婚,2014 年 8 月 27 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分歧。
   2006 年 12 月 11 日,被告张某购买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该房屋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登记在张某名下。2012 年 12 月 21 日,被告张某与原告马某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位于 X 小区 X 号楼 X 单元 X 室的房屋产权由张某和马某共同共有。
马某认为,该房屋虽系被告张某婚前购置,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经书面约定共同共有,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主张涉案房屋 50%的份额。被告张某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涉案房屋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观点,将该房屋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上诉之后,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应该支付折价款。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 6 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协议书后,并没有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依法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故对原告马某要求享有涉案房屋 50%份额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而二审法院认为,二人之间的协议并不是赠与协议,而是婚内财产协议,并不属于解释三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因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法第六条所针对的情形最鲜明的便是“婚托”,为防止获赠财产后离婚取财,法律规定了这项保护婚姻另一方财产的条文。而本案中,显然不属于这一情况。该协议可以看作为被告将自己的一半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是为了维护双方之间的感情,有人身依附性,并不是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合同,且现在很多房屋是贷款购买,再未还清贷款之前很难更改登记,如果认定为可撤销的赠与,显然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婚内协议签署时,一定要明白其后果,不要以为签合同之后只要未变更登记就可以“撤销”。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宁春竹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历,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宁春竹律师待人诚恳,办案认真负责,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领域包括: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事侵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保险纠纷、债权债务等各种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321025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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