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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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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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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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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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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2-27 15:1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1239元÷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076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64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076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64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076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64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42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56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42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56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42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56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42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56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21239元÷12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0763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645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076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64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0763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645元×5年-

  1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掌握。-

  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应表:-

  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

  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

  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

  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40%-

  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

  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

  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70%-

  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80%-

  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

  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

  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

  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河南交通事故网提醒:2009年郑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45元,2008年郑州市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4540元。河南省其他地市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

  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河南交通事故网提醒: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河南交通事故网提醒: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

  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十至十五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河南交通事故网提醒:根据07年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可以参照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限额150元凭发票赔偿。-

  七、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2009年度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计算20年,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为26462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计算20年,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89080元。-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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