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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
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
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焦斐斐,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办事认真负责,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在处理问题上,善于观察,注重细节,真正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方法,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电话:1378988893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404-408、517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465860576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675320531。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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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费药二审调解由保险公司承担-郝洪超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1-21 07:1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交通事故自费药二审调解由保险公司承担-郝洪超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份,李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损,王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7000元。该事故的赔偿王某起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283民初1246号判决书,依法判决李某承担赔偿王某医疗费(自费药)27608.44元。收到该判决后李某对该判决不服,认为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方的医疗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随找到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李瑞庆、郝洪超律师让帮他代理该案的二审上诉事宜。

律师观点:
        两位律师收到案件后经分析认为该案自费药让车主来承担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观点如下:
        1、对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抗辩的自费用药部分不予赔偿的意见,上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为在事故中遭受强烈撞击而导致骨折,治疗过程中植入钢板等金属材料进行骨折内固定以及相应的外固定,是目前各医疗机构采取的常规医疗手段。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如果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在审核自费药时,将被上诉人王某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使用的钢板、外固定等材料产生的医疗费用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认定该部分费用属于自费用药,拒绝赔付。但未对被上诉人王某“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和举证证明,也未就“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也未就“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部分不予赔偿”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和提出抗辩请求。因此,一审法院将该费用判给上诉人承担明显错误。
        2、该非医保范围用药的认定是保险公司单方认定核算的,缺乏公信力。经上诉人代理律师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核实保险公司提交的非医保范围用药之明细存在大量错误,比如药物名称错误、本可全额报销但自行增加扣减比例等。多核算数额高达25095.32元(详见提交证据)。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范围用药不予理赔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该条款明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故该条款无效。即使依据该条款保险公司对四肢内固定钢板不予理赔也无依据,因为该钢板费用并没有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保险公司也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3、住院病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无故用药,也不会使用与本身病情无关的药物,使用何种药物治疗是医院根据病人的病情由医院决定的,住院病人对此不能控制也无法控制。另外,很多疾病的治疗对药物的需求不同,患者有时必须使用没有纳入社保用药范围的药物。在一审期间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王某的用药属于不合理用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理应予以理赔。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范畴,而本案是商业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其目的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其理赔显然不应区分是否属于社保外用药。故以不可归咎于上诉人的事项作为拒赔的理由显然有失公允,保险公司仅以药物属于社保外用药为由拒赔,没有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解决结果:
        二审庭审中,两位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尤其是抓住保险公司审核自费药中存在的错误审核结果,保险公司最终妥协,最终该案在二审调解结案,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自费药。委托人较为满意。该案调解的关键是代理律师通过查找、分析、比对保险公司审核的自费药明细,发现其审核结果存在诸多错误之处,如果坚持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最终会败诉,裁判文书上网,对保险公司的声誉会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证据面前保险公司不得不做出妥协,愿意承担自费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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